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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“阳光价格”倡议书

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11-09-01  点击量:21

  1、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,在行程单和旅游合同上所列项目费用须计入旅游总价格,并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,广告、行程单、合同报价须一致。

  2、旅游产品中所列景点第一门票须计入旅游总价格,不列入自理范围,其他门票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。

  3、旅行社如安排自选项目须征得游客同意,并在合同中明确自选的项目和价格,自选项目不能影响正常的旅游活动或安排在游程中自由活动时间内。

    4、旅行社如安排购物,购物次数、购物时间、购物地点须在合同行程中明确,导游员不能在旅途中擅自增减旅游景点和购物点。

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:021-37656895 联系地址: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472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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